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07-06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JNCR-2017-0130005
标  题: 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7〕15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07-06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JNCR-2017-0130005
标  题: 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7〕15号
有 效 性: 1

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技工院校:

现将《济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济宁市委员会

济宁市妇女联合会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构建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平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问题能力为重点、有组织的群众性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县(市、区)人社、经信、教育、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单独主办或联合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市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业务的指导协调与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管辖区)内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六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两类:

(一)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的全市性跨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职业竞赛技能等级原则上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标准为主。

(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市直单位、市级行业协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职业竞赛技能等级原则上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标准为主。

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的区域性跨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作为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 “济宁”、“全市”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全市(济宁市)×× 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县(市、区)和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可分别冠以 “××县(市、区)”和“××行业(系统)”竞赛活动的名称。

第八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广泛宣传发动,市级一类竞赛参赛人员一般应不少于 100 人,市级二类竞赛参赛人员一般应不少于60 人。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可根据参赛人数设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但参加决赛阶段人员不得少于20人。

第三章 报告备案

第九条  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下年度竞赛活动计划,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别列入市级、县(市、区)级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行业组织、企业(集团)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可根据其管理层级或工商注册地,向同级或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十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前一个月将竞赛实施方案、竞赛技术文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予备案,不颁发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竞赛报告备案后,如需变更竞赛名称或调整竞赛职业(工种)及竞赛方案等内容的,应于拟定的比赛日前15天向同级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合作单位。

职业技能竞赛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应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独立法人合法凭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二)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名称、竞赛职业(工种)和等级、组织机构、参赛人员资格条件、时间场地、竞赛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裁判员情况、竞赛纪律、激励方式和经费来源等内容。

(三)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竞赛内容、竞赛方式、技术要求、设备、技术检测手段、评分规则、应急方案等内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主办的,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竞赛主办单位为企业的,其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00人;

(三)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六)能够组织提供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检验手段。

第十四条  举办竞赛应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机构,即竞赛组织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竞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竞赛评判委员会。

第十五条  竞赛办公室(或秘书处)在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包括制定竞赛具体方案、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竞赛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竞赛期间的宣传,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以及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六条  竞赛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评判工作。评判人员一般应从竞赛职业(工种)的主管行业中选择推荐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具有高级技师或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担任;对具有竞赛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可优先选用。每一竞赛职业(工种)评委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选择应紧密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优先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强、从业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或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以及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并附加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等进行命制,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负责筹集,财政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以竞赛为名滥收费、滥集资、滥拉赞助,不得以竞赛名义进行盈利活动。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市级和县(市、区)级竞赛各职业(工种)决赛设置一、二、三等奖,根据参加决赛人数,原则上一等奖1—3名、二等奖3—5名、三等奖4—6名;各级各类竞赛除一、二、三等奖外,还可设置优胜奖,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30%。

企业岗位练兵可结合自身实际设置一、二、三等奖获奖人员数量。

第二十四条  凡参赛人员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成绩两项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相应工种、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的职工选手,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项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可在原职业资格等级基础上破格晋升一个职业资格等级(最高为技师);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推荐参加高级技师评审。

第二十六条  获得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职工选手,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项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可在原职业资格等级基础上破格晋升一个职业资格等级(最高为技师)。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凡晋升职业资格等级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必须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

第二十八条  对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优秀选手,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对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推荐申报“济宁市技术能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后,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工会授予“济宁市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已获得过此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授予);属于35岁以下的,由团市委授予“济宁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是女职工的,由市妇联授予“济宁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三)对在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选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四)对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济人社发〔2016〕66号)中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8000023 鲁公网安备 37080202000100号 鲁ICP备050212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