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公路
成文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09-17
发布机关: 曲阜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QFDR-2022-0010006
标  题: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21〕7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曲阜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公路
成文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09-17
发布机关: 曲阜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QFDR-2022-0010006
标  题: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21〕7号
有 效 性: 0

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用地的范围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3米的区域;

(三)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四)村道的用地范围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本办法标准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曲阜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104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

327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

圣源大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5米;

崇文大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40米;

县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米;

乡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以上路段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条 城市、相关镇(街)、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符合规划控制要求。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二)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三)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条 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取得行政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公路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造或迁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5日。


文件解读:【部门解读】曲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曲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动漫解读】《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政策简明问答】曲阜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8000023 鲁公网安备 37080202000100号 鲁ICP备050212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