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水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3-08-22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和《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现对邹城市水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划定范围内一切水文设施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损坏及干扰、影响水文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水文监测设施和保护范围

我市水文监测设施主要为水位站、雨情站、墒情站、地下水监测站四类,具体包括白马河马楼水文站、大沙河西苇水库水文站、白马河孙家水文站、小沂河田黄水文站、望云河毛堂水文站、大沙河时枣行水文站、白马河大牛厂水位站、望云河岳庄水位站、滑将河山阴水位站、东大河田石滩水位站等10处水位站;西苇水库、太平、樊山、石墙、孙家、看庄、峄山、西郭、北林场、中心店、大庄、莫亭、王村、钓鱼台、枣沟、张庄、罗头、石门寺、田黄、八里碑、雨山、大岔河、洼斗、西南河等24处雨量站;莫亭、中心店、雨山等3处自动墒情站;北宿、石墙、太平等3处地下水监测站。

水文监测保护范围分为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河道内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为基准。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专用道路、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三、《通知》的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水文监测设施的保护行为,《通知》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检测设备;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划定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降蒸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政策解读:济宁市水文中心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7-2318929

政策原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水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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