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6-06-20


一、请问为什么要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司法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经评估论证,决定对部分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或已过时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请问本次修改了哪些文件内容?修改理由是什么?

答:本次共修改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1.为何删除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相关条款?

原文件第十六条中“对自然人不按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济宁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认定为一般失信,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内容予以删除。因为该依据文件《济宁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6月21日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为何调整登记号和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明确有效期。文件修改后,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6-0020002,有效期延至2031年8月31日。

(二)《邹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方案》

1.为何增加新的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工作要求,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职责已划转至市税务局,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与税款缴纳业务实行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一岗通办”、不动产登记与税务后台“并行审核”工作模式。因此需要增加《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和《济宁市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推动不动产登记“一岗通办”“税费同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3〕25号)作为政策依据。

2.办理窗口和部门为何调整?

原文件规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入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修改后由市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市税务局统一征收。这是为了适应土地出让金征收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以及不动产登记“一岗通办”的改革要求。

3.出具票据的部门为何变化?

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修改为由市税务局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因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职责已划转至市税务局。

4.有效期和登记号如何调整?

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6-0020003,有效期延至2031年11月30日。

(三)《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为何调整?

原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设施。修改后限定为“中心城区”,具体包括钢山街道、千泉街道、凫山街道以及大束街道、北宿镇、中心店街道的部分区域,总面积137.48平方千米。依据是《邹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并参照了《济宁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及周边县市区的做法。

2.为何删除第四条关于领导小组的内容?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该文件施行以来,该领导小组一直未成立,故予以删除。

3.为何删除第二十二条关于备案的内容?

原条款要求“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前,应向市综合执法局备案”,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该规定明确不得在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或者以备案、认证等方式要求经营主体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故删除该内容。

4.登记号如何调整?

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6-0020004。

三、本次废止了哪些文件?为什么废止?

答:废止《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邹政办发〔2019〕2号)(ZCDR-2024-0020002)。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为阶段性工作,现已全部完成,该文件不再具有实际效用,故予以废止。


解读单位:邹城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537-5110076 备案审查科 李科长

政策原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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