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6-0154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6-06-20 | 发布日期: | 2026-06-20 |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邹政发〔2026〕3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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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6-20 |
| 发布日期: | 2026-06-20 |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邹政发〔2026〕3号 |
| 有 效 性: | 0 |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邹政发〔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及《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等3件文件进行修改,对《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3件)
(一)对《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办字〔2020〕41号)(ZCDR-2023-0020003)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中“按各自职能协助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修改为“按各自职能及业务范围协助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38条规定进行处理。”;
3.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6-0020001;
4.有效期调整为2031年8月31日。
(二)对《邹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方案》(邹政办字〔2021〕41号)(ZCDR-2021-0020002)作出修改:
1.将文件首段引言部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济政字〔2017〕73号)等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济政字〔2017〕73号)、《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推动不动产登记“一岗通办”“税费同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3〕25号)等规定”;
2.将第二条实施单位中“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入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修改为“由市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市税务局统一征收”;
3.将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规范(四)中“由房屋权利人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入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办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修改为“由房屋权利人在市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申办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
4.将第四条办理程序(四)修改为“市税务局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5.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6-0020002;
6.有效期调整为2031年11月30日。
(三)对《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邹政办发〔2024〕1号)(ZCDR-2024-0020001)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一章中第四条、第三章中第二十二条;
2.将第一章第五条中“市人防事务中心”修改为“市国防动员保障中心”;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后面序号相应进行调整;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手续。”;
4.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6-0020003。
二、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邹政办发〔2019〕2号)(ZCDR-2024-0020002)
三、以上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修改后的《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2.修改后的《邹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方案》
3.修改后的《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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