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济宁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司衍明解读《关于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4-09-11


近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泗政发〔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准确了解《通知》内容,泗水县司法局邀请济宁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司衍明对《通知》进行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破除制约发展的制度障碍,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县政府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新规定,决定对《泗水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泗水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泗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泗水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泗水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予以废止。

《通知》对废止修改规范性文件依据做了详细的说明。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宣布废止失效的情形主要有6种:(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或者被其涵盖的;(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制度存在《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但已没有修改的价值或者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的;(五)阶段性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六)其他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情形有6种:(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二)存在《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的;(三)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五)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符合上述相关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即可宣布废止失效或进行修订。

《通知》对社会广大群众、单位群体需要了解涉及本身利益关系的方面做了详细的说明一是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泗水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20〕12号);《泗水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泗政发〔2021〕7号)。二是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内容(3件)。《泗水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19〕10号)的主要修改内容:删除第六条第二款。《泗水县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泗政发〔2021〕6号)的主要修改内容:第二部分第3条中的“经费”修改为“研发”;删除“经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删除原第二部分第4条;第三部分第6条修改为“积极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高校院所拟设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依法依规与其签订共建协议,通过市级审核认定的,县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围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签订产学研合作项目”;第四部分第8条中的“鼓励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海外领军人才、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省‘外专双百’计划、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等人才工程项目,对获奖项目县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其中,50%作为人才津贴,50%作为用人单位奖励”修改为“通过中介引才、以才引才等方式,积极邀请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来泗创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参评省、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并获奖的,省、市发文公布后,县财政给予人才2万元现金奖励”。《泗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22〕1号)的主要修改内容:删除第一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等规定”。

凡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凡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泗政发〔2024〕6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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