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关于《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打印 时间:2024-07-02


一、政策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精神,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每年调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决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三、重要举措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2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因2023年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暂未公布,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仍然按照不超过2022年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2022年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719元)。待2023年度济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随之调整。月最低缴存基数不低于济宁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201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82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政策解读:上述内容明确了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2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同时明确了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及最低缴存基数。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日

解读联系人:李秀娟    0537-2601609

WORD版:22号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doc

PDF版:22号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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