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关于修改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6-09-22


一、请问为什么要对《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和废止?

答: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及《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经对《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邹政办字〔2026〕4号,ZCDR-2026-0020004)进行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诊疗救助工作流程,使文件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更好地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请问本次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理由是什么?

答:本次共修改了6处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项将“经县级及以上精神专业医疗机构诊断鉴定”修改为“经诊断”,调整的原因是什么?

答:将“诊断鉴定”修改为“诊断”,使文件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诊断程序的法律框架保持一致,明确了救助范围的认定以医疗机构诊断结论为准,不再要求经过鉴定程序,有利于患者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二)删除第一条中“因患者方面原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社区随访管理的,自拒绝随访之日起至恢复接受随访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的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随访管理已有《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等专门制度规范,随访管理与诊疗救助属于不同的管理环节,将随访依从性与救助资格捆绑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删除该条款后,救助资格审核更加聚焦于患者的户籍、参保及疾病诊断等核心条件,避免因患者随访配合问题影响其基本医疗救助权益。

(三)第二条将“辖区内市级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修改为“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调整的原因是什么?

答:修改为“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后,不再限定机构级别,只要具备精神卫生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这一调整既符合《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合理配置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的要求,也有利于保障患者就近获得诊疗救助服务。

(四)第四条第一、二项将“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确诊确认后”修改为“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确认后”,调整的原因是什么?

答:将“精神卫生专业医师”修改为“精神科执业医师”,一是与《精神卫生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中关于诊断主体的表述保持一致,二是使资质要求更加明确、可核查,避免实际操作中因概念模糊导致确认环节出现争议,确保救助确认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五)删除第五条“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的规定,原因是什么?

答: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归属于制定机关。本方案为邹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解释权应归属制定机关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删除该条款后,解释权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般规则确定,避免了权限归属不清可能引发的管理矛盾。

(六)为何调整登记号和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明确有效期。文件修改后,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6-0020005。这一调整符合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规则,确保修改后的文件在规范性文件管理体系中具有独立、可追溯的编号标识。

       

        政策原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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