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6-02673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26-09-21 发布日期: 2026-09-21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无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发〔2026〕5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26-09-21
发布日期: 2026-09-21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无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发〔2026〕5号
有 效 性: 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及《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经对《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邹政办字〔2026〕4号,ZCDR-2026-0020004)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修改内容

(一)第一条第二项,将“经县级及以上精神专业医疗机构诊断鉴定”修改为“经诊断”;

(二)删除第一条“因患者方面原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社区随访管理的,自拒绝随访之日起至恢复接受随访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第二条,将“辖区内市级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修改为“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四)第四条第一、二项,将“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确诊确认后”修改为“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确认后”;

(五)删除第五条“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六)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6-0020005。

二、以上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修改)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患者列入救助范围:

(一)具有邹城市户籍(或持有邹城市居住证),享受邹城市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

(二)经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具体病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大类;

(三)在山东省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登记并纳入所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患者。

二、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资金来源

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患者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计费。救助费用由市财政局定期给予补助。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门诊两种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合规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等多重保障后,剩余费用中县级承担部分由住院救助专项资金给予兜底补助。

住院救助的具体标准如下:

1. 使用范围:住院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患者住院期间与精神疾病治疗相关的必要诊疗、药品及康复费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发躯体性疾病的,合规诊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不列入该项救助范围。

2. 治疗疗程:1年内免费住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住院时间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诊,必要时报上级专家组组织会诊。

(二)门诊救助。患者每月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药物治疗和基本检查救助,按照医保慢性病门诊有关规定报销;剩余个人自付部分,其中县级承担部分由门诊救助专项资金给予兜底补助。

门诊救助的具体标准如下:

1. 使用范围:门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患者门诊治疗所需药品及基本检查费用。

2. 药品目录:限定在基本药品目录内。

四、工作流程

(一)住院救助。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认,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确认后,办理住院治疗。救助对象应按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医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门诊救助。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认,由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确认后,进行药物治疗和基本检查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治疗时,其监护人无能力送医的,由监护人提出要求,患者户籍地村(居)委会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公安机关安排人员配合送医,入院手续由其监护人办理;患者病情稳定需要出院时,本人无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对无监护人、监护人无法找到、监护人无能力办理入院出院手续的患者,由患者户籍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排人员办理入院出院手续。

市民政局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和流浪精神病人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包括住院救助专项资金和门诊救助专项资金,按程序拨付,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的年度救助标准,监督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对诊疗救助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和调解。

市医保局负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工作。

市残联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开展精神残疾人预防工作,引导精神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镇街、有关部门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工作中应推进信息共享与交换,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救助。各相关机构应保护患者及其监护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二)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等单位应当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落实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市卫生健康局要督导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并规范进行社区随访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诊疗工作,做好救助档案及数据上报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和关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做好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及康复知识的普及,让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更多的理解和关爱,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本方案自2026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


【Word版】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PDF版】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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