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洪霞解读《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4-09-19


任城区人民政府近期对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印发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通知》),现邀请山东省明廉律师事务所刘洪霞律师对此《通知》进行解读。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为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理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间的内容关系,破除无效制度约束,确保有效制度供给,提高政府部门执行效率,推进全面依法治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对《济宁市任城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任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予以废止,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及因情势变迁滞后于社会现实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确保制度体系的科学合理,维护制度体系的统一协调,为未来创制高质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奠定基础,进而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水平。

对《济宁市任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济宁市任城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能够更快速地响应社会变化和需求,实现权威性和稳定性、灵活性和变动性的结合,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避免适用过程中出现混乱和冲突,从而降低管理和执行的成本,有效维护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权威。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步,体现出政策与社会发展同步前进的基本要求,是优化服务保障、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抓手。通过废止和修改区内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确保政策体系既反映时代发展变化,又满足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制度需求,进一步提高法治实施效率、法治保障能力、法治监督绩效。

解读专家:山东省明廉律师事务所刘洪霞律师

【文件公开】济任政发〔2024〕10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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