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19-447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19-01-1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一次办好”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基本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
办理项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
权力事项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编码:3708000102003)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
申报条件 | 1.申请土地已经完成储备登记,能够交付; 2.用地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3.申请材料齐全; 4.市政府批准。 | |||||||
申报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提供方式 | ||
1 |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提供原件) | 是 | 1 | 是 | 申请人提供 | |||
2 | 发改部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 是 | 1 | 是 | ||||
3 | 城乡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 是 | 1 | 是 | ||||
4 | 国家安全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 是 | 1 | 是 | ||||
5 | 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仅限于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提供原件1份;有关部门设置的供应前置条件文件(仅限于符合政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依据(国土资厅发〔2016〕38号)第十七条,提供原件1份)。 | 是 | 1 | 是 | ||||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2363395 | 投诉电话 | (0537)2367836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附楼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