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1017C/2019-461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公安局 组配分类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动态
成文日期 2019-12-0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02 信息来源:济宁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 ]

一、什么是涉黑恶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二、扫黑除恶重点领域和重点打击对象是什么?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恶势力;

在城区片区改造、新城镇新农村建设工作中,涉及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在工程建设、地材物流水陆两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带车、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鲜果蔬菜集散地、活禽水产品营销地、建材生活必需品批发地、车站机场码头、著名景点旅游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套路贷、校园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泼油漆、放哀乐等“软暴力”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三、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如何报案?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打”黑除恶与“扫”黑除恶,一字之差区别在哪?

扫黑除恶是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开展的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重视程度前所未有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

“打黑”打的多,防的少。“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增加到了近30个,分别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

中央提出把“扫黑”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共同打击,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线索,群众可通过网站、信箱、电话和邮箱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对每一条举报线索严格登记、严格保密。同时,依据《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