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5587R/2018-29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医疗救助 |
成文日期 | 2018-02-2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程序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原则,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二)身份确认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需要申请疾病应急救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如实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提交《济宁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附件1),进行身份确认审核。其中:
1.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身份确认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2.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三)资金核报
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辖区内医疗机构需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有关材料,于每年度的6月、12月份,将《济宁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附件2)及有关材料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资金拨付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