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0-570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01-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济人社发〔2020〕2号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9〕38号文件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励事业单位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8〕4号文件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8号)。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8〕4号文件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8号),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9〕38号文件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20〕2号),进一步激发我市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热情,建立崇尚实干、担当作为、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奖励权限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实施奖励工作,明确划分奖励权限、规定奖励程序,注意落实和保障事业单位的自主权。明确了奖励条件,并对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种类作了细化表述,增强了奖励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
给予嘉奖的,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并在1个月内向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给予记功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予以撤销。
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向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制作。
文件正文:/art/2020/1/13/art_59679_2710078.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