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的 通 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实施工作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自6月1日起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各级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前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中,相同违法行为事项的适用条件与本清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予以调整。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立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将清单内容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修改完善本系统或者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0年11月30日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实施。要适时组织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
三、强化实施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山东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发展改革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
2 |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3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 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 | ||
4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 在限期内缴纳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 | ||
5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在限期内缴纳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 | ||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6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
7 | 企业、事业单位违规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6月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98号)第十九条 | ||
8 | 对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
9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 ||
10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聘用相关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发布,2017年12月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
11 | 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发布,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 ||
12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 ||
13 |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发布,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 ||
14 | 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8年7月通过)第四十九条 | ||
15 | 擅自为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置入频率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8年7月通过)第五十条 | ||
16 | 对蓝牙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8年7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
财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7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或者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通过,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
18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不予许可或被依法注销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工商注销手续,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的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通过,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9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
20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 ||
21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在限期内改正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22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
23 |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 在限期内纠正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
24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5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
26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
27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28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9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30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 ||
31 | 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
32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
33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在限期内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
34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
35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
36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
水行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37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工程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 ||
38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 ||
39 | 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
40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
41 |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三条 | ||
商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42 |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
43 |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
44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
45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
46 |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
47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
48 |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
49 | 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定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
文化和旅游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50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
51 | 旅行社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
52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
53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
54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
市场监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55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
56 |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
57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
58 | 公司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
59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
60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 ||
61 | 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
62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
63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64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通过, 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 ||
65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66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六十条 | ||
67 |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 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
68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
69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70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通过,1998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五条、第十五条 | ||
71 |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变更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八条、第十五条 | ||
72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
73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
74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
75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76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
77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78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
79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
80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81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
82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
83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 ||
84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 ||
85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七条、第十七条 | ||
86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4年4月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 ||
医保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87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 ||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88 | 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在限期内改正(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除外)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
89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
90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
91 | 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条 | ||
能源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92 | 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 | ||
93 | 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十二条、第五十条 | ||
94 | 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第五十条 | ||
95 |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 | 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五十条 | ||
96 | 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 ||
药品监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97 | 申办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 ||
98 |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 在限期内改正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一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八十一条;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四条;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八条; 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八条 | ||
99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 | ||
100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 ||
101 |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 | ||
102 | 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 | 在限期内改正 |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 2.《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 ||
103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 ||
104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 ||
105 | 化妆品标识违法标注夸大功能、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内容,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禁止标注内容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
106 |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分离;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上,说明书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内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
107 | 化妆品标识内容未使用规范中文;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及字体高度不符合法律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
气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08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
109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
地震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10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 ||
111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
112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 ||
113 |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 ||
114 |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
115 |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 ||
黄河河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16 | 在山东黄河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发展改革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工程咨询单位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 |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 3.立即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4.事后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3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4号)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 |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科技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5 |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未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未有完整、准确的记录,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6 |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对实验动物未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 | 有关单位对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无专人负责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8 | 有关单位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 |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未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未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1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体格检查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2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发布,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公安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3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1.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4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5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6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7 |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8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民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9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0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1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2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7 |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8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财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29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0 | 会计师事务所未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财政部令第89号通过,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1 |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32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3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4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1.首次被发现; 2.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3.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生态环境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35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6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 4.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8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1.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9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0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不超2台;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1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42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 1.自行停止或者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3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4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5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6 |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7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8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9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1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3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4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5 |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6 |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7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8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9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水行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60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61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2.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62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商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63 |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 1.非主观故意; 2.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文化和旅游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64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65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66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的;或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的;或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67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6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没有违法所得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6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1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仅调整行程顺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2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通过,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立即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4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未按规定参加培训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5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6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7 | 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8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9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80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81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82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文物破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1.《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应急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8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2.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3.首次被发现; 4.及时纠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84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2.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3.非主观故意; 4.首次被发现; 5.及时纠正; 6.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85 |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 1.已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但管理不规范;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通过,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审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86 |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1.自行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市场监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87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88 |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89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0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且非主观故意;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但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1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2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4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6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7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危害; 4.没有违法所得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8 | 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 | 1.首次被发现; 2.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网店发布;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99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用语 | 1.首次被发现; 2.广告内容中有关等级的表述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产品分级用语,或者有关荣誉的表述是依据国家规定评定的奖项或者荣誉称号; 3.内容客观、真实; 4.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0 | 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1.首次被发现; 2.引证内容有出处,且真实、准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1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对广告主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专利真实有效;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2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1.首次被发现; 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3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4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5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6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7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8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被委托企业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9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二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10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1.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11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 3.没有违法所得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12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13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14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15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16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0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通过,2010年1月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统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17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18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医保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19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 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20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 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21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22 |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23 | 对有违法行为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罚 | 1.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2.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24 | 对被处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1.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2.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能源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25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畜牧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26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畜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销售的产品,对问题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无主观故意性,能够落实投入品进货查验责任、证明问题来源;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三五条、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27 |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出售;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28 |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出售;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29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通过, 2015年7月省政府令第290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30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或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3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缺少记录时长不足6个月 |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税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3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1.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3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 | 1.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 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3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1.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01年4月修订,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3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1.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01年4月修订,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36 |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1.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 2.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气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37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5.《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38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包括不按规定播发、刊登,增播、插播,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拒不传播或者不及时传播等情形)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3.《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39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 3.在限期内改正;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2.《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40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41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地震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42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43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44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45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黄河河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46 | 未经批准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以外的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恢复原状费用预算在一万元以下; 3.自行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47 | 在山东黄河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 1.首次被发现; 2.种植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3.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清除完毕;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48 | 在山东黄河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倾倒、弃置50立方米以下,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49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山东黄河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 1.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50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山东黄河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 1.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 2.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51 | 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山东黄河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 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提出其在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但在执法机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5.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发布,2016年4月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发布,2016年4月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3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5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6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7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发布,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8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文化和旅游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9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0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1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2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3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4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1.首次被发现; 2.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5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1.首次被发现; 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6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仅造成旅游者财产权益受到轻微损害; 3.立即退还费用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7 |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征集文物十件以下; 3.未征集被盗等涉案文物;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非法征集文物的证据,有立功表现的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黄河河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8 |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山东黄河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 1.违反批准界限、位置之一; 2.主动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3.工程设施建设未严重影响防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9 | 在山东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垃圾、渣土、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 | 1.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倾倒、弃置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 | 1.《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鲁司〔2020〕35号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