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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组配分类 数字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6-0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政策解读】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9 信息来源: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落实属地政府管理主体责任

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文物保护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把文物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协调处理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关系,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文物保护投入。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守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

 二、严格落实文物巡查制度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文物巡查制度,将日常巡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对于无专人使用和看护的田野文物,主体责任单位要通过聘请文物保护员、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巡查执行主体,确保田野文物日常巡查到位。文物日常巡查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深入,要及时发现存在的各类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巡查发现的文物安全问题。

三、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要把文物保护宣传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普及,让文物保护走进街道、社区、乡村、企业、学校。要充分利用本系统资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向基层一线管理人、文物所有人、企业经营者和人民群众讲清楚、说明白。

四、严打各类文物违法犯罪

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的综合执法队伍,应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行使文物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受理投诉举报、接收转办交办及数据监测发现的文物违法违规线索,开展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工作。县级文物部门及相关文物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经营文物活动、破坏文物本体和环境风貌、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实施建设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五、严肃文物保护责任追究

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督察机制,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督察检查力度。建立严格追责问责机制。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文化站(办)等文物保护责任部门、文物管理和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履行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职责。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履职不力等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火灾或损毁、灭失的,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被盗、重大火灾或严重损毁、灭失的,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原生环境的,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珍贵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灭失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一律严肃追责。

济文旅普〔2020〕11号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