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352K/2020-512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06-0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文旅普〔2020〕11号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太白湖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济宁高新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济宁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各级文物保护责任,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破坏文物环境风貌、损毁文物、盗掘古墓、盗挖地下文物和违规建设等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文物保护理念,认真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文物是中华文明的精神和文化标识,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守护人民群众的精神家园。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
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文物保护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把文物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协调处理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关系,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文物保护投入。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文化站(办)要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监管责任,认真监督文物单位管理或使用人的日常保护工作,协调配合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公安、海关、市场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加强文物保护监管,保障各项文物保护法律和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管理单位的法人、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直接责任,加强日常管理,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建立健全文物巡查制度,严格履行日常巡查职责
建立“四个一”文物巡查制度,具体要求是: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人或文物保护单位所在村的文物安全责任人,做到一天一巡查;乡镇(街道办事处)文物安全责任人,做到一周一巡查;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到一月一巡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一季度开展一次巡查抽查。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日常巡查工作,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将日常巡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切实履行岗位责任,切实落实“四个一”文物巡查制度,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对于无专人使用和看护的田野文物,主体责任单位要通过聘请文物保护员、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巡查执行主体,确保田野文物日常巡查到位。文物日常巡查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深入,要及时发现存在的各类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问题;要认真建立巡查台账,将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文物部门,提出解决措施和具体建议;要在上级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解决巡查发现的文物安全问题。
三、强化文物工作指导监督,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
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级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机构改后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主动作为,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职责,强化文物保护指导和监管。
要把文物保护宣传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普及,让文物保护走进街道、社区、乡村、企业、学校。要充分利用本系统资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和范围。要面向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知识培训,把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文物保护政策、规定及时向基层一线管理人、文物所有人、企业经营者和人民群众讲清楚、说明白。
县级文物部门要加强不同部门间文物保护的协调指导工作,主动对接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各项工作中及时提出文物保护建议,对文物保护审批程序做好解释说明,确保各部门在土地规划、项目选址、工程审批等环节中联合做好文物保护监督工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庄(社区)文物保护开展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通过开展评比、定期通报等方式,完善监督长效机制,通过项目和资金手段,切实调动镇街层面文物保护积极性。
要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通过网站、公众号、电话等方式设立举报专线,广泛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接到的各类涉文物举报问题,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和公布。要联合当地媒体,对基层一线发生的典型文物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影响恶劣的约谈相关镇街负责人。
四、加强完善文物执法体系,严打各类文物违法犯罪
文物行政执法是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文物保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文物执法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文物行政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等。要充分认识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地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通知》(文旅文物发〔2019〕52号)要求,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文物执法体系,尽快厘清综合执法队伍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明确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主体,理顺文物执法体制机制,切实落实文物执法责任。
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的综合执法队伍,应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行使文物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受理投诉举报、接收转办交办及数据监测发现的文物违法违规线索,开展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工作。
县级文物部门及相关文物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要与公安、海关、市场、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务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开展联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盗捞水下文物、盗窃田野文物及古建筑壁画和构件、倒卖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经营文物活动、破坏文物本体和环境风貌、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实施建设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五、加大文物督察检查力度,严肃文物保护责任追究
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督察机制,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督察检查力度。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对各县市区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对文物保护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对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采取相似方式,对各乡镇(街道)文物保护工作建立督察机制。对于挂牌督办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要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要坚持常态监管与专项检查行动相结合,强化文物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实行清单治理模式,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
建立严格追责问责机制。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文化站(办)等文物保护责任部门、文物管理和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履行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职责。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履职不力等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火灾或损毁、灭失的,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被盗、重大火灾或严重损毁、灭失的,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原生环境的,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珍贵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灭失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一律严肃追责。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6月8日
济文旅普〔2020〕11号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pdf
济文旅普〔2020〕11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