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352K/2020-520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07-2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文旅普〔2020〕32号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市文化和旅游局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科室、单位;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市文化和旅游局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涉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2.市文化和旅游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报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领导同志批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3.市文化和旅游局保密要害部位是办公室、档案室。(办公室负责管理,责任人:白红波)
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内的国家秘密载体要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
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该报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并进行登记。
7.禁止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本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24日起执行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文旅普〔2020〕32号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规定.pdf
济文旅普〔2020〕32号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