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352K/2020-52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07-0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总体平稳可控,已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但受全球疫情大流行影响,境外输入、境内反弹的风险依然存在,必须做好长期防控准备,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是人员集聚区,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场所监管工作任务艰巨。
(二)决策依据。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在疫情常态化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文明健康经营,确保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监管工作进行了规定。
(四)重要举措。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防疫主体责任,督导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严格落实综合管理防控、员工管理防控、消费者服务防控、清洁消毒防控,同时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要强化问题导向,加大监管整治力度。通过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和治安安全的管理、坚决取缔“黑网吧”等措施,进一步净化上网服务环境。同时,还要坚持标本兼治,推进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加快存量市场结构调整,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加强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主动做好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宣传教育,建立行业诚信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监管不力、处罚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为违法经营者充当“保护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互联网经营场所管理中疏于管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济文旅普〔2020〕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