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2020年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2 16:13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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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2020年城市信用状况

监测预警指标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济信用办〔202014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大力提升城市综合信用排名,根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关于更新发布〈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0年版)〉的通知》,市信用办对2020年国家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新指标进行了细化分解,制定了《济宁市2020年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任务分工落实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城市信用监测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对照监测新标准新要求,落实职责扎实推进确保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二、细化责任分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监测指标要求制定详实的工作落实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专人对接细化分解内部工作职责,相关业务科室协同合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单位要对照监测指标要求,推进实施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邹城市、曲阜市作为国家单独监测的县级市,要统筹做好本级监测指标的分解落实、督导调度、指标上报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渠道加大对信用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在信用制度建设、信用监管、联合奖惩信用应用服务等方面的成效信用建设工作中的特色经验典型案例,提高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四、强化督导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所承担的地市级自主上报指标完成情况报送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将根据我市城市信用排名情况、各部门监测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向市政府汇报对出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指标空项、指标报送不及时等问题及时反馈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联系电话:2967321;电子信箱:jnsxyzx@ji.shandong.cn

 

 

202092     

 

济宁市2020年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

任务分工落实方案

 

信用制度落实情况

(一)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宣传、落实和细化情况。国家发布的10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文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政府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等进行转载根据顶层设计文件出台本市制度文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牵头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分工负责)

1  10个顶层设计文件

 

序号

时间

名称

文号

1

20135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 920

2

20146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的通知》

国发2014 21

3

20156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国发2015 33

4

2015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 51

5

20166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6

20169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中办发〔201664

7

201612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76

8

2016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 98

9

201612

《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20162794

10

2019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 35

二)全国统一的目录、清单、措施落实情况。国家统一的目录、措施清单公布后贯彻落实并将国家出台的目录、措施清单的宣传、落实情况,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政府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等宣传发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二、信用信息公示情况

三)双公示信息质量结合职责权力清单落实双公示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严格按照双公示数据规范和校验标准报送双公示数据,务必保证双公示上报数据准确率。城市上报双公示系统的正确数据量与报送数据量的比值实现100%(责任单位:双公示工作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四)双公示信息瞒报、漏报、迟报情况。禁止出现双公示信息瞒报、漏报、迟报情况,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务必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量、规范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双公示工作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五)双公示评估结果应用。进一步完善双公示工作制度,按照国家双公示评估标准严格规范双公示工作成效,实施双公示报送情况月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双公示工作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情况

六)信用信息归集数量。加大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力度健全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目录,提高数据归集的实时性、规范性和覆盖率。提高主体平均信用记录数(主体平均信用记录数=企业信用记录数/存续企业数+自然人信用记录数/自然人人口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七)特定信用信息归集情况向国家平台提供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4类信息接口和信息,并将4类相关信息关联到市场主体。(责任单位:济宁中水务、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市华润燃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

八)信用网站运行情况。持续建设优化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并保证正常运行,栏目及时更新功能符合规范,开设诚信建设万里行双公示等重点栏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明办)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情况

九)城市重错码数量占全市代码总量比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的重复代码及错误代码的比率降低我市重错码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城市重错码纠正数量占全市重错码总量比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提供的重复错误代码情况开展纠正,纠正比率达到100%实现无重错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信用惠民便企开展情况

(十一)是否入驻或接入全国信易贷平台,并机制化共享融资授信相关信息。与全国信易贷平台对接并按照全国信易贷平台要求机制化共享融资统计及授信记录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银保监分局)

(十二)在全国信易贷平台和本地信易贷平台注册的企业占当地注册企业的比例。广泛宣传引导我市企业在全国信易贷平台和济宁市金融信用服务平台注册提升我市注册企业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

(十三)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或本地信易贷平台实现的信易贷规模组织引导全市各类金融机构注册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济宁市金融信用服务平台发布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提升我市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和济宁市金融信用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占城市GDP的比例。(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

(十四)未通过信易贷平台实现的信易贷规模。组织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创新各类信易贷产品,提升未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和地方信易贷平台实现的信易贷规模占城市GDP的比例,为我市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

(十五)其他信易+”开展领域及成效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大力推广信用信息应用,探索创新信易+”便民惠企应用研究制定应用方案、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易批(信用+政务服务)信易租(信用+办公设备、办公场所等租赁服务)信易行(信用+公共交通、网络打车、共享单车等出行服务)信易游(信用+购票、餐饮、住宿、导游、购物、娱乐等分类分级旅游服务)信易医(信用+医疗卫生服务)信易阅(信用+图书借阅服务)等主要开展形式为向信用良好个人、诚信典型对象提供优先服务、费用减免等优惠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各县市区)

六、政务诚信情况

(十六)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清欠情况。切实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还款额度占欠款总额的比例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企业守信情况

(十七)A级纳税人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占法人企业比例。持续增加全市A级纳税人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数量,提升城市A级纳税人企业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数量占我市企业总量的比例。(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济宁海关)

、诚信建设情况

(十八)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活动次数。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通过诚信典型案例发布、政策权威解读,组织开展信用日传等方式,开展进校园、进企业、进街道社区、进村镇等信用宣传活动,打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九、事前信用监管

(十九)在城市政务服务大厅已实行信用承诺的事项占法定可承诺事项总量的比例。建立行政审批容缺受理承诺机制,提升政务服务大厅可办事项实行信用承诺的事项占法定可承诺事项总额的比例。(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

(二十)信用承诺信息上报数量占城市企业总量的比例。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等)信用承诺制度,广泛实施审批替代型、主动承诺型、信用修复型等各类信用承诺及时归集信用承诺信息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升信用承诺信息数量与全市企业总量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二十一)城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过程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领域。深化信用报告应用领域,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领域应用包括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信用报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

十、事中信用监管

(二十二)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领域。建立健全全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行业内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文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提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覆盖领域数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十一、事后信用监管

(二十三)按照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开展失信惩戒的领域。按照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开展失信惩戒,国家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公布后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二十四)严重失信名单主体数量占城市法人企业总数的比例。加强事前事中监管,降低全市严重失信名单主体的数量占全市企业总量的比例

1.失信被执行人(市法院)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市税务局)

3.安全生产黑名单(市应急管理局)

4.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市市场监管局)

5.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市统计局)

6.海关失信认证企业(济宁海关)

7.非法集资名单(市公安局)

8.其他严重违法名单;

9.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市法院)

10.严重失信 PEVC 企业名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1.恶意逃废债借款人名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2.涉电力领域失信关联黑名单(市能源局)

13.慈善捐助失信问题领域黑名单(市民政局)

14.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失信名单主管部门动态掌握全市各类失信名单主体数量、失信情况、新增及修复退出情况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相关严重失信名单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二十五)近12个月严重失信名单主体退出比例。各失信名单主管部门强化对相关失信企业的监管,督促指导失信企业修复自身信用、退出失信名单,降低我市失信企业数量提升近12个月退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占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总量的比例。(责任单位:相关严重失信名单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二十六)是否向国家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机制化反馈奖惩执行案例。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提升城市综合信用水平的通知》(济信用办〔20209号)中关于落实国家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分工要求做好联合奖惩实施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联合奖惩案例至市发改委汇总。市发改委每月30日前将各部门上报联合奖惩案例通过国家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进行反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二十七三十)严重失信事件。降低近12个月互联网上曝光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的负面信用事件数量。对政府部门已进行主动处理的负面信用事件,纳入正面事件计算;对政府部门未进行积极处理的失信事件,或被举报后才处置,被上级政府责令查处的事件,均被列为负面事件。各级各部门通过互联网大力开展诚信宣传,增加正面信用事件曝光率主动处理互联网曝光的信用建设四个重点领域的负面事件,并及时通过互联网公开处理结果。各级各部门强化信用监管,减少负面信用事件,严格防范严重失信事件发生。如出现负面事件或严重失信事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信用主管部门,严禁迟报瞒报。(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三十一)重大失信事件以及治理反馈。严格防范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网民关注度高的重大失信事件。坚决杜绝因瞒报、处理不及时、不负责导致负面失信事件、严重失信事件影响扩大化。对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市应急管理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市场监管局)、非法集资诈骗(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重大失信事件,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响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确保重大失信事件处理得当。(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十二、信用修复情况

(三十二)信用修复流程透明度。加强信用修复工作,在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信用修复专栏中公开信用修复流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十三)是否建立线上信用修复专栏或者线下信用修复专窗。建立线上信用修复专栏和线下信用修复专窗,指导信用修复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维护失信市场主体权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十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超期核查情况。及时通过国家平台信用修复系统办理修复审核,杜绝信用修复申请无故超期现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三、信息异议情况

(三十五)城市有效异议信息的占比。降低信用中国网站受理的有效异议信息的总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信息总量的比例。(有效异议信息是指异议主体对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等情况而提出的异议并经过核实,且发生异议的信息来源于城市报送的信息数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异议信用信息来源部门)

(三十六)城市对异议信息受理的平均时间。城市负责协同处理异议的平均时间=有效异议协同处理(异议申诉核实、正确数据上传等)时间总和(单位:天)/有效异议数量。市发改委及时将上级反馈的异议信息发送至信息来源部门,信息来源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材料,对信息是否需要修正、撤销公示等情况进行说明,市发改委根据信息来源部门反馈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复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异议信用信息来源部门)

十四、信息安全保障

(三十七)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八)是否有完备的数据安全保护和应对制度。健全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和应对制度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安全建设管理、安全运行管理、应急预案、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五、信用应用合法合规情况

(三十九)是否未经立法程序将信访、拆迁、闯红灯、不文明养犬、欠缴物业费、未执行垃圾分类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防止信用监管泛化滥用未经立法程序,不得将信访、拆迁、闯红灯、不文明养犬、欠缴物业费、未执行垃圾分类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附加扣分项

1)如发现城市报送的材料弄虚作假,直接连续3个月扣分,每次扣20分。

2)如城市出现信息安全事故,当月扣10分。

杜绝归集共享所提供的材料出现弄虚作假情形,杜绝出现信息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

 

附件:

1济宁市2020年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任务分工表

2《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关于更新发布〈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手册(2020年版)〉的通知》

3《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手册(2020年版)》

关于印发《济宁市2020年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济信用办〔2020〕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