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36XX/2021-08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1-1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民字〔2021〕2号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增效、减证便民、优化政务环境,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20〕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利用两到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现象,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破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应当出具证明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以及《实施意见》确定的《山东省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明确《济宁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国务院决定、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出具证明事项程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优化办理程序,改进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三)明确不应出具证明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相关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有关依据,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2)。 (四)妥善办理疑难证明事项。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五)建立健全制度约束机制。建立提醒纠正和曝光问责机制。对于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为了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据实可以出具证明事项以及采取议事协商等方式防范风险后出具证明事项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擅自要求居民群众申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不合理证明,给居民群众办事增加不合理负担的,根据造成的不同后果分别采取函告提醒、限期纠正、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开曝光、将有关情况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形式予以处置。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发挥信用的约束作用,加强事后核查监管,对虚假承诺、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报送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三、工作步骤 (一)规范制度(2021年1月-2021年2月)。由对应实施层级的民政部门依据《济宁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推动需要证明材料的部门制定出具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等制度文件,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提醒纠正、曝光问责机制和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二)全面实施(2021年3月-2022年6月)。自2021年3月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修订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地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制度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 (三)总结评估(2022年7月至9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形成总结报告,于2022年8月19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事关国家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直接影响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直接体现公职人员服务意识、宗旨意识,直接反映党和政府形象,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凝心聚力、善于协调、坚持原则、深入推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需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摸排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扎扎实实做好贯彻落实。 (三)有序做好政策衔接。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并经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要及时制定操作规范,确保规范运行、易于操作。 (四)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将政策解读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深入宣传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现实作用。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多样化汇聚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 济宁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2.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司法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共青团济宁市委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 济宁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2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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