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司发〔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7日
济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全国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监管试点工作职责,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在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和移动执法工作基础上,加快建设济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鲁政办发〔2019〕8号)关于构建数字“法治山东”体系的要求,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信息共享、分析考评机制,构建济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2021年3月底前,在试点县(市、区)上线运行,形成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应用成果。2021年9月底前,在市县两级和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乡镇(街道)全面推广应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全覆盖。
二、任务分工
(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
1.开展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试点。确定在邹城市、兖州区、曲阜市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试点,采取市级统建,试点配合的方式,开发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大数据分析系统、执法监督APP、执法案卷电子评查系统、执法考核评价管理系统。试点县市区要扩大试点范围,在经济发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到位的镇街开展试点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撑,实现可视化分析、电子案卷评查和执法绩效考核评价。(2021年3月底完成,市司法局牵头,试点县市区配合)
2.部署推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三级应用。在前期试点和平台试运行基础上,为全市提供平台统一、安全统一、运维统一的标准化版本,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全面部署应用“执法监督平台”,并和行政执法网上办案+移动执法系统一体化运行,同步推进,为提高执法效能和监督效能提供信息化支撑。(2021年9月底完成,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
3.构建汇聚融合的行政执法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全市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济宁市行政许可网络运行系统、行政执法网上办案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的对接,统一采集汇聚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和行政检查等执法数据。使用国家和省级自建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托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应用。(2021年6月底完成,市司法局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配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4.科学设置量化执法监督考核指标。为执法工作绩效评价、依法履职活动监控、风险评估、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等方面提供数据参考。(2021年10月底完成,市司法局负责)
(二)制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济宁市标”
5.制定数据运行标准规范。根据司法部2019年8月颁布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兼容政务服务事项一体化、互联网+监管、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等业务规范,编制《济宁市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数据标准》,为数据库建设、应用系统的开发与维护、数据共享交换等提供标准依据。制定平台安全运行标准,采用数据加密、线路切换等技术,确保平台安全、高效运行。(2021年6月底完成,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
6.出台《济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的管理责任、平台的运行维护责任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关归集行政执法信息的责任,为“执法监督平台”应用提供制度保障。(2021年6月底完成,市司法局负责)
7.制定全市行政执法电子档案技术标准。按照省司法厅、省档案局印发的《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相关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案卷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2021年6月底完成,市司法局、市档案局负责)
(三)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8.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客观分析研判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促进三项制度落实落细。(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9.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公示常态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济发改信用〔2020〕340号)“双公示”工作要求,实现与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与互通,减少“多头填报”现象。(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严格节点,抓好落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开发、试点应用、部署推广的各项组织保障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和运维经费保障力度,将本级平台配套的基础设施费用、部署费用、运维保障费用等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申报。
(三)开展人员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平台应用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都能全面掌握平台运行标准和要求,熟练运用平台开展工作。
(四)严格督导检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督促协调本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部署、实施、应用工作;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每月通报执法监督平台建设推进情况,保障执法监督平台在全市稳步推广,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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