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 关于对 济国资〔2021〕81号《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7年济宁市国资委印发了《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了市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其部分内容已不适用目前国资监管工作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债务重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多个具体准则均进行了修订,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二是随着机构改革和简政放权等工作的推进,财务决算工作中涉及的监事会监督、中介机构选聘等内容,管理权限和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再适用;
三是随着对财务决算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创新,财务决算内容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市管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在报告内容、信息披露、报送流程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四是为加强对市管企业重大财务风险的预警和防控,确保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财务决算管理的规范性、时效性、准确性需要进一步提升。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鲁国资办〔2020〕6号),《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济国资〔2021〕80号)。
三、出台目的
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化,原规范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国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监管,规范市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
四、重要举措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要求、审计事项披露以及审计工作责任等,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和审计行为,保障了审计工作质量。
二是通过修改完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涉及的财务决算监督方式、中介机构选聘、审计范围等内容,更好适应了新形势下机构改革和简政放权等工作的推进要求。
三是增加对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要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国资委工作人员的审计工作责任等,强化了企业重大财务风险的预警和防控意识。
五、修订情况说明
1.第二条所属企业范围增加受托管理企业。
2.第四条调整了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的形式。
3.第五条中,增加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承担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根据中介机构管理情况变化,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限制性条件作了相应调整。
4.第六条对审计范围进行了修改调整,增加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的审计等要求。
5.第八条中,将《独立审计准则》改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6.第十条中明确企业按规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告知市国资委。
7.第十二条中,增加市国资委对企业根据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情况予以监督检查;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向市国资委专门说明。
8.增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要求。
9.第十五条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制订的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向市国资委报备的要求。
10.第十七条修改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
11.第二十一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说明或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12.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重大问题及重大财务风险的处理方式。
13.第二十三条列明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专项审计说明或报告中披露的各项具体专项审计事项。
14.第五章审计意见处理主要明确了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不同类型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处理方式,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等。
15.第二十九条增加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或将承担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国资委可责成企业另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新审计。
16.增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措施,明确了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
17.第三十五条增加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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