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破产|办理破产业务指南之破产案件管辖范围

发布日期:2021-11-12 15:31 信息来源:济宁市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专班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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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中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因管辖企业合并破产等特殊原因需调整案件管辖的,应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