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破产|办理破产业务指南之申请破产清算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12 15:40 信息来源:济宁市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专班 浏览次数: 字体:[ ]

1、债权人申清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债权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四)债务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

(六)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的文件;

(七)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债务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并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六)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九)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十)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四)债务人解散以及清算组组成的证明材料;

(五)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其中:

1.债务人未经清算的,应提交上一条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2.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应提交清算报告;

(六)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并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七)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八)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