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1-087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办发
成文日期 2021-12-1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政办发〔2021〕13号 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6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要求,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18〕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含功能区,下同)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含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下同)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市与嘉祥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按8∶2比例分担,市与曲阜市按7∶3比例分担,市与其他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上划基数补助。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省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市与嘉祥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按8∶2比例分担,市与曲阜市按7∶3比例分担,市与其他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上划基数补助。

3. 校舍安全保障。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市政策。

4.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所需资金,孤儿、特殊教育和低保家庭学生营养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与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微山县、曲阜市、邹城市按5∶5比例分担,市与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按7∶3比例分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学生具体情况和中央、省要求,适时完善我市政策。

5. 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和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

6. 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和中央、省要求,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级财政继续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统筹给予支持,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市与嘉祥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按8∶2比例分担,市与曲阜市按7∶3比例分担,市与其他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上划基数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幼儿资助制度建立情况相应完善我市政策。

2. 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省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市与嘉祥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按8∶2比例分担,市与曲阜市按7∶3比例分担,市与其他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上划基数补助。

3. 高校国家助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4. 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由市、县(市、区)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部属、外省高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学生生源地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补助。

5.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市及市以下财政负担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生源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调整情况相应完善我市政策。

6. 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全市统一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经费由市级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和分区域资助面,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级根据中央及省要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县(市、区)在确保市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市定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各县(市、区)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当地教育公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市、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县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强县级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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