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21-04-05 14:53 信息来源:济宁市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专班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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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

     

济市监字〔2021〕36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鲁市监信函〔2020〕343号)部署要求,切实做好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增任务,确保政策落实

2020年度报告在社保事项、统计事项、海关、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事项“多报合一”的基础上,新增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网上年报试行工作,年报领域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统计、海关、外汇等6个部门。2020年度市场主体“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d.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一)做好大型企业年报及其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公示工作。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大型企业名单由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不对外提供。

(二)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网上年报试行工作。2020度起,除特殊情况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报。要及时通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线上年报,对其注册账号、填报信息等事项予以指导。在年报审查中重点核查其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依法变更驻在期限等登记事项,在年报审查后要及时将信息上传。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报外,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推送至商务部。

二、建立协作机制,有序高效推进

(一)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各级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和济宁海关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宣传培训、政策指导工作,加强对直接负责年报工作人员和有关社会中介的业务培训,采取网络、报刊、电视、短信、新媒介以及动员乡镇(街道)、社区、中介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年报宣传,重点加强报送渠道、报送内容、报送时间和操作流程等内容的宣传培训,开展对未年报企业信用惩戒警示教育,确保其明确政策要求,熟知填报规范,推动年报工作落实落地。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发挥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的优势,宣传年报知识,做好年报提醒工作。

(二)建立答复咨询机制。各级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和济宁海关要做好咨询答复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济宁海关分别负责社保事项、统计事项、海关年报事项的咨询工作。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年报事项等咨询工作,做好7月1日后年报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申请受理工作。海关管理企业名单已实现与海关总署数据库联通,如有无法匹配等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监测中心联系。

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年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和济宁海关要高度重视,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年报工作要求,确保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序开展,为年报公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经费等保障,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问题,切实服务好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工作。

(二)强化后续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和济宁海关要结合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加强对年报信息的随机抽查,适时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并通过公示系统对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督促市场主体提高年报数据准确度,提高监管效率。

(三)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未依法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公示系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统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大对未年报市场主体的约束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失信成本,维护年报公示工作的严肃性。

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请咨询市级对口部门。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请咨询省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李娜娜,电话:332108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陶可伟,电话:2967062。

市商务局              联系人:崔祥平,电话:2323014

市统计局              联系人:郗  芳,电话:2348536

济宁海关              联系人:王利庆,电话:513283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中心支局 联系人:  ,电话:2070827 

省市场监管局监测中心  联系人:丁宜鹏、孟凡华,

电话:0531-89012308、17860900947。

  

附件:各部门2020年度市场主体“多报合一”年报事项

一览表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商务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宁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各部门2020年度市场主体“多报合一”年报事项一览表

部门

年报事项

报送主体

市场监管局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需填写相关许可证信息。9.填报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填报特种设备使用情况;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填报特种设备使用情况;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人社局

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

统计局

企业报送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

济宁

海关

海关年报事项: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海关管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投资者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资产负债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

(机构)

外汇

 

注:1. 市场主体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2. 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截止时限为20216月30日24: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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