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352K/2021-063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07-0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2021年度)
事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备注 |
1 | 劳务合同 | 导游证核发370122001000 | 1.【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4号局令)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正式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 |
2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审批370122002000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正式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 ||
3 | 办公场地证明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3700000132002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营业场所证明。”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到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或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正式合同手续 | |
4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到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或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正式合同手续 | ||
5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到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或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正式合同手续 | ||
6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到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或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正式合同手续 | ||
7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371073001000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到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或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正式合同手续 | ||
8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370132021000 | 1.【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2.【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附件2第49项:“由省广电局实施的“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到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或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正式合同手续 | ||
9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导游证核发3701220010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部 | 参加每年全国统一的导游证资格考试,通过后获取 | |
10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3700000132002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到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
1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到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
12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到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
13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到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 ||
14 | 资信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0000132018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申请单位 | 申请单位根据自身的资信情况收集提供 | |
15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申请单位 | 申请单位根据自身的资信情况收集提供 | ||
16 | 技术设备证明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设备供应商 | 设备供应商提供有关证明 | |
17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设备供应商 | 设备供应商提供有关证明 | ||
18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设备供应商 | 设备供应商提供有关证明 | ||
19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370132021000 | 1.【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2.【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附件2第49项:“由省广电局实施的“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设备供应商 | 设备供应商提供有关证明 | ||
20 | 企业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或法人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3700000132017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 |
21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 ||
22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 ||
23 | 合同或合作意向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0000132018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合作甲乙双方 | 合作甲乙双方签订 | |
24 | 编剧授权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0000132018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四)编剧授权书;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剧本持有人 | 剧本持有人授权签字提供 | |
25 | 技术评估证明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3700000132024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提供以下文件(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评估机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评估机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 | |
26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开设单位和宾馆饭店 | 开设单位和宾馆饭店提供 | |
27 | 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国家广电总局指定机构 | 国家广电总局指定机构提供 | |
28 |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6.【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五)资金保障及来源;(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信号源供应方、评估机构 | 信号源供应方、评估机构提供 | |
29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3700000132019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4.【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5.【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五)资金保障及来源;(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七)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本级人民政府 | 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办理 | |
30 | 营业执照 | 迁移或拆除省级以下(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371022028004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 |
31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变更审核371022056000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 ||
32 |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371022053000 | 1.【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 ||
33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审批370122002000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 ||
34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370722055000 | 1.【行政法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 ||
35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370122031000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 | 所在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 ||
36 | 经营场所和设备证明 | 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370173012002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四条 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设备供应商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办理;设备供应商提供 | |
37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迁移或拆除省级以下(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371022028004 | 1.【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到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 |
38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变更审核371022056000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到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 ||
39 |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371022053000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到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 ||
40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审批370122002000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到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 ||
41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370722055000 | 1.【行政法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到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 ||
42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370122031000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到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 ||
43 | 专业人员职称证明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370132021000 | 1.【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2.【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附件2第49项:“由省广电局实施的“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办理 | |
44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审批370122002000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国家文物局 | 向国家文物局申请 | |
45 | 社会保险证明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审批370122002000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证明;(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证明;(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社保机构 | 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 | |
46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备案371073019000 | 1.【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基本情况;(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 | 将在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的已有的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或扫描即可提供 | |
47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371073001000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申办单位 | 申办单位将在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的原有印刷经营许可证交回 | |
48 | 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 |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371073023000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申报单位或个人 | 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在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的原有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拿出提供即可 | |
49 |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技术方案审核371022057000 | 1.【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2.【部委规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1月文物保函〔2014〕64号)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编制规范,进行有关文本的编制 | |
50 | 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37102202800Y | 1.【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 年 4 月文化部令第 26 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编制规范,进行有关文本的编制 | |
51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保护措施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370122003000 | 1.【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编制规范,进行有关文本的编制 | |
注:此实施清单不含告知承诺制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