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241/2022-066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住房建设】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新社解读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
一、保障对象:
唯一住房鉴定为C级、D级或无房的农村①脱贫享受政策户、②脱贫不稳定户、③边缘易致贫户、④低保户、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⑦农村低保边缘家庭、⑧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8类对象。
不补助对象:①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纳入危房改造范围;②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应急局,原民政局救灾科),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③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地方财政补助)。
与2020年以前区别:减少了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了①脱贫不稳定户、②边缘易致贫户、③严重困难户、④农村低保边缘家庭、⑤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5类对象。
二、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提高补助水平。
与2020年以前区别:
去掉了同等身份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增加补助1000元的优惠政策;增加了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补助政策。
与2021年区别:
提高了补助标准;
1.修缮加固危房,由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0.8万元提高到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补助修缮加固危房过程中,同步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由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1.8万元提高到补助一般不低于2.5万元。
3.对抗震不达标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抗震改造,由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0.8万元提高到补助一般不低于1.2万元。
去掉了非C、D级既有住房实施节能改造补助政策。
调整了部分界定描述:由2021年以前的户均补助一般不低于调整为补助一般不低于。
三、改造方式:
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和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为有需求的重点对象提供保障(2021年表述为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
村集体也可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
四、改造标准:
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米,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2020年以前另有要求: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各地可根据实际进行细化调整,不得因建房原因致使脱贫群众返贫。
抗震要求。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通过拆除重建或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应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且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通过修缮加固方式加固危房的,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鼓励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对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非C、D级既有住房不能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的,鼓励农户选择拆除重建、加固等方式进行改造。
五、责任分工
住建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安全性鉴定、质量安全管理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①农村低保户、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③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3类对象;
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①脱贫享受政策户、②脱贫不稳定户、③边缘易致贫户、④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4类对象。
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2021年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
六、操作程序: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的工作流程。
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一)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贫困类型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民政复核危改对象身份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四)县级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根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进行实地复核,并填《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五)签订协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甲方)、村(乙方)、户(丙方)三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方式等内容。注:这里的危房改造协议是指政府与改造户之间的约定。具体的施工协议,应由危房改造户与施工队伍进行签订。
(六)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实施,分类推进。
(七)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危改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对危房改造验收监督情况进行抽查。
(八)资金拨付。全面推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制度。对开始组织施工的工程,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补助标准50%的比例将补助资金预拨至农户“一本通”账户,剩余补助资金原则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对于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周转房等,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原文】(济建村字〔2022〕5号)关于转发《2022年山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