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699682809N/2022-022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6-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机关事务】记者问答解读 | 《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7月16日起施行。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钟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多次强调要推动党政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更是对公共机构协同推进节能降碳,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的节能工作,进一步明确、深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内涵和外延,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问:《办法》对于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和公布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如何开展监督保障?
答:《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惩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机构进行节能监督检查;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问: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浪费怎么处理?
答:《办法》规定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问: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怎么处理?
答:《办法》规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济政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