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34R/2022-052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9-26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解读《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9-26 信息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等10部门印发了《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针对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用地清单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32号)

《济宁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济办发〔2022〕16号)

三、“用地清单”内容

“用地清单”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地块供应之前,全面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土壤污染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用地清单”。在地块供应后,将“用地清单”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域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五、实施程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和规划事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按规定将涉及土地储备工作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按要求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普查、调查等工作。

(一)明确供应地块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将拟供应地块宗地位置、不动产单元代码、规划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上传至业务协同平台(待建),发送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二)提出“用地清单”意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提出各自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通过平台以附件上传方式反馈。

(三)形成“用地清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出的用地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的“用地清单”。

(四)交付“用地清单”。“用地清单”作为土地供应附件,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项目后续审批、验收等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相关单位需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六、职责分工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供应地块(区域)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提供地块(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意见。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拟供应地块范围内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现状进行普查(普查结果进行审查),涉及迁改的提出迁改意见;涉及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的,提出保护意见;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提出建设条件意见。

3.城乡水务部门:拟供应地块(区域)范围内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评价或评估工作,出具意见。

4.文化和旅游部门:拟供应地块(区域)范围内地下考古调查勘探和地上(下)文物保护等工作,出具意见。

5.生态环境部门:拟供应地块(区域)范围内规划环评审查,疑似污染地块及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结果,出具意见。

6.城市管理部门:拟供应地块(区域)范围内普查清点出的园林绿化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有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提出具体要求及保护意见。

7.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等进行安全审查,出具意见;对拟供应地块(区域)建设工程是否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出具意见。

8.气象部门:拟供应地块(区域)气候可行性分析评估,出具意见。

9.人民防空部门:拟供应地块人民防空要求,出具意见。

10.行政审批部门:拟供应地块(区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调整优化职责分工。除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外,可结合实际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用地清单”信息平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济宁市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增加“用地清单管理”信息平台,为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信息上传提供支撑。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平台收集、汇总管理意见(要求)和技术要点,形成宗地“用地清单”管理意见(要求)一览表。

(二)建立专人联络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联络员,专职负责“用地清单”生成和管理意见上传、信息填报等工作,及时通报评估、评价、普查、调查等工作情况,督办跟踪本单位主管事项及时办结。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沟通,有序衔接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加强业务指导、部门协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实施办法及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指引或操作规范,指导县(市、区)有序推进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及时协调解决。

(四)强化督导落实。

建立“用地清单制”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质效重要举措,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调度,对工作推进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确保改革事项有序推进。


正文:济自资规发〔2022〕39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