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4985039X5/2023-056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专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专家解读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近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济审服发〔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通知》的理解和掌握使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邀请有关方面专家: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高级工程师张雷同志,对《通知》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张雷同志长期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技术审查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解读内容如下:
1.《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企业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发现少数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短期聘用主要人员、业绩造假等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造成不良影响,阻碍建筑业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市住建局联合发布本《通知》。
2.监管过程中的执法检查和动态核查必查名单重点涉及哪些企业?
必查名单重点涉及取得首项资质未满半年的企业,将迁出资质但仍具备其他资质的企业、迁入资质的企业,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因资质不达标整改不到位被撤回资质证书后,重新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从必查名单的范围可以看出,涉嫌倒卖资质、违规承包工程的企业将是重点核查的对象,这对于规范资质申报,营造健康建筑市场有重要意义。
3.哪些企业需要行政审批部门对企业的升级、增项等申请审慎处理?
企业资产、人员、设备等方面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3个月未能完成整改的,发生挂靠及出借资质等违规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履行承诺内容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这类企业的资产、人员、设备不固定,存在资质倒卖的风险,为保护建筑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对这类企业从严审批,审慎处理,并且在取得资质后监管部门也要加强核查。
4.为什么要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对在申请资质时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职称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被相关部门认定,存在倒卖资质情形,规避或干扰审查的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相应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维护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建筑业资质证书,依法予以撤销。这是维护建筑市场有序稳定的重要手段,对一些企图通过违法途径获取资质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也体现了政府打击违法建筑企业的决心。
5.对于建筑业企业,应如何做好日常资质管理维护工作?
各建筑业企业应认真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的规定,要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6.社会监督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有何促进?
只要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据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实名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资质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这样可以填补监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未检查到的企业,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上了一道“双保险”。
【政策】济审服发〔2023〕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