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4985039X5/2023-056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政策 | 济审服发〔2023〕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企业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发现少数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短期聘用主要人员、业绩造假等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造成不良影响,阻碍建筑业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管联动
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信息按照县(市、区)分类后推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资质类型、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核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将以下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和动态核查必查名单:
1.取得首项资质未满半年的企业;
2.将迁出资质但仍具备其他资质的企业、迁入资质的企业;(对涉及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业务等需要的核查的企业)
3.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4.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5.因资质不达标整改不到位被撤回资质证书后,重新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对企业的升级、增项等申请审慎处理:
1.企业资产、人员、设备等方面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3个月未能完成整改的;
2.发生挂靠及出借资质等违规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不履行承诺内容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4.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5.其他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业企业,由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相应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利用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职称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被相关部门认定的;
3.经核实发现存在倒卖资质情形的;
4.资质申请前、中、后期,规避或干扰审查,或通过请托、寻租等方式以达到不良目的的;
5.其他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
二、做好资质管理维护
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的规定,要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维护中存在提供虚假社保证明、制作虚假设备发票、伪造公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限制资质申报并记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建筑业资质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四、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实名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的行为,向资质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据材料。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审服发〔2023〕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pdf
济审服发〔2023〕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