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3-06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丨关于《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目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需将最低缴存基数作相应调整,不得低于济宁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本通知。
二、出台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
三、内容解读
1.2023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济宁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201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82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政策解读:此处明确了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按照省政府通知,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201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820元。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缴存地为准,参照上述最低标准执行。
2.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办理调整手续,调整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
政策解读:此处明确了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时限,如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述标准,则单位专管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须在2023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手续。
解读联系人:李秀娟 电话:0537-2601609
WORD版: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doc
PDF版: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济住发〔2023〕42号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
月缴存基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