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4985039X5/2023-059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周媛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2023年10月24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济审服发〔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如何强化审管互动?
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将审批信息按照县(市、区)分类后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资质类型、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将核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监管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企业哪些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和动态核查必查名单?
(1)取得首项资质未满半年的企业;
(2)将迁出资质但仍具备其他资质的企业、迁入资质的企业(对涉及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业务等需要核查的企业);
(3)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4)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5)因资质不达标整改不到位被撤回资质证书后,重新申请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
3.行政审批部门对哪些情形的建筑业企业的升级、增项等申请审慎处理?
(1)企业资产、人员、设备等方面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3个月未能完成整改的;
(2)发生挂靠及出借资质等违规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不履行承诺内容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4)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5)其他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4.对于哪些情形的建筑业企业,由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相应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利用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职称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被相关部门认定的;
(3)经核实发现存在倒卖资质情形的;
(4)资质申请前、中、后期,规避或干扰审查,或通过请托、寻租等方式以达到不良目的的;
(5)其他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
5.对于建筑业企业,应如何做好日常资质管理维护工作?
各建筑业企业应认真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的规定,要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6.对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维护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如何进行处罚?
对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维护中存在提供虚假社保证明、制作虚假设备发票、伪造公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限制资质申报并记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建筑业资质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7.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如何进行社会监督?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实名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的行为,向资质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