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3-060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1-0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图文解读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23〕1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在我市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因此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目标、补助对象、资金来源、补助标准、工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一)补助对象。明确为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
(二)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具体补助标准由参加试点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当年度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工作流程。明确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拟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和标准等。办理集体补助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报告。
(四)激励机制。鼓励对积极给予补助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激励。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落实、大力培训宣传等工作要求。
联系人:张磊;联系电话:0527-2966798
济人社发〔2023〕11号关于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