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3-06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11-0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人社发〔2023〕11号关于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税务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在我市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十四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试点先行,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与监管并重、权利责任明晰、实施过程合法,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式回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有意向的县(市、区)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量集体经济实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等情况,选择部分集体经济整体实力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在收益稳定、条件成熟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开展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三、工作内容
(一)补助对象
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其中,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积极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强化参保人员缴费责任,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关系,集体补助不替代个人缴费。
(二)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资助资金由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具体补助标准由参加试点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当年度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工作流程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实施意见的框架内,根据实际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办理集体补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的集体补助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经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名单。
(四)激励机制
对积极给予补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工作考核中给予通报表扬。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激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经济补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要筹资渠道,是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建设,结合乡村振兴工作,成立由人社、财政、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稳妥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探索,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二)统筹推进落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把握好试点工作的特殊性,摸清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底数,统筹推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试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抓好工作落实,强化服务监管,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逐步优化完善,最终达到制度可持续、方法能推广的目的。
(三)大力培训宣传
要将集体经济补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政策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各级经办人员理解该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具体实施流程,切实做好集体经济补助各项经办服务工作。要全面准确解读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补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讲明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算清享受集体补助后的经济账和长远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参保居民在享受集体补助的同时个人积极缴费。要引导动员社会责任感强、有积极性、有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补助、资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落实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实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人社发〔2023〕11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济人社发〔2023〕11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图文解读 |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媒体解读 |关于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