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76F/2023-068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教育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2-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教育局局长王洪正解读《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下面简称《实施意见》)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镇居住区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却存在诸多问题,如规划不合理、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适龄儿童的就近入学入园权益,也制约了城镇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和实施《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实施。
问: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完善建设规划。《实施意见》要求调整完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确保教育设施规划与城镇发展相协调。同时,明确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划标准,包括服务半径、规模、班额等,以确保设施的科学布局和合理规模。
二是严格教育设施规划管理。对于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实施意见》要求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严格把关,确保规划符合教育设施布局要求。对于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将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是加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设施按规划要求建设并投入使用。同时,要求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问:《实施意见》对城镇居住区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保障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各县(市、区)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应优先供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是优先熟化配套教育设施用地。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原则上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
三是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教育设施用地或改变其用途。教育设施用地确需调整的,用地标准、位置、建设规模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用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问:《实施意见》对城镇居住区规划配套教育设施资金保障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推行配套教育设施“交钥匙”工程。能捆绑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可在配套教育设施对应的居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约定配套教育设施由开发商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部门。
二是确保政府教育投入。不能捆绑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要求,由当地政府或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
三是减免有关收费。城镇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
问:政策有什么影响与重大意义
《实施意见》的发布实施,将对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对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规划、建设、资金保障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其次,明确了各有关单位责任,便于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同心同力促进教育发展的良好态势。最后,通过加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将进一步提升城镇教育设施的质量和水平,为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