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泗水县供电公司收费依据
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标准
用户类别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居民生活 | 一户一表:第一档0.5469元/千瓦时(峰段0.5769元/千瓦时,谷段0.3769元/千瓦时,其中采暖季谷段0.3469元/千瓦时),第二档0.5969元/千瓦时(峰段0.6269元/千瓦时,谷段0.4269元/千瓦时,其中采暖季谷段0.3969元/千瓦时),第三档0.8469元/千瓦时(峰段0.8769元/千瓦时,谷段0.6769元/千瓦时,其中采暖季谷段0.6469元/千瓦时);合表:不满1千伏0.5550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0.5010元/千瓦时。 |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93号)、《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07号) |
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0.5400元/千瓦时,1-10千伏0.5250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0.5100元/千瓦时。 |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93号)、《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07号)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电价,电网企业在每月末3日前,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公布下一结算周期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的电价水平及构成,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按照公布的电价执行。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9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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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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