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3-030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住发〔2023〕28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的通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施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的通知
济住发〔2023〕28号
各科室、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理念,树牢实干导向、强化实绩标准、弘扬实干作风,提升工作质量和效果,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加快推进中心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决定实施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
一、通报情形
(一)出现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表扬:
1.服务中心改革创新发展工作措施得力,在住房公积金事业争先进位中做出突出贡献,为中心争得荣誉的;
2.落实中心重点工作和重要任务坚决有力,工作推进速度快且成效显著的;
3.创新工作特色明显,受到上级部门肯定并予以推广应用的;
4.科室、分支机构或个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的;
5.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出色的;
6.其他需要通报表扬的情况。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上级政策不坚决,存在消极或抵触情绪,产生不良影响的;
2.对中心工作不作为或落实不力,工作推进迟缓、质量不高,影响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大局的;
3.本职工作出现失误,引起群众投诉或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给中心工作带来严重被动或权益损失的;
5.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情况。
二、通报程序与形式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对符合通报情形的事项提出通报建议,经中心主要领导审定后,综合科负责行文通报。
三、通报对象与范围
通报对象为中心全体科室、分支机构和个人。一般在中心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可根据情况确定通报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四、工作要求
表扬性通报要着重总结经验、弘扬先进,做到典型引导、示范带动,起到激励和导向作用;批评性通报要着重剖析根源、归纳教训,做到问题真实、评断准确,起到警示和鞭策作用。受到通报批评的科室、分支机构和个人,要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方案、认真落实整改,综合科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
通报表扬及通报批评作为部门及个人执行力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情况计入年度考核。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解读丨关于《关于实施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