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26 信息来源: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公布内容,2025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需要调整

二、决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出台目的

本通知的出台,旨在实现以下目标: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与职工收入增长相匹配,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类需求。保持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缴存基数符合当前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四、重要举措

2025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调整为

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

曲阜市、微山县

2210

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

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

2020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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