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为民服务中心及城区各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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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单位缴存登记回单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电话:0537-12329;0537-6586002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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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加盖单位公章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在办事指南下载 | 是 | 无 | 无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机关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其他单位提供证明组织机构合法设立的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站办理业务时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 是 | 无 | 无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站办理业务时可提供电子身份证。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请人员提供材料要件 | 0个工作日 | 对符合条件进行业务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办结 | 受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流程 | 0个工作日 | 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新设立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吗 |
解答 | 根据有关规定,新设立单位(或新招录职工)必须自(招录)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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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电话:0537-12329;0537-6586002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