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基本编码:JN370800GJ372017001006
实施编码:1237080049395477623372017001006
事项版本:5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为民服务中心及城区各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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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回单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电话:0537-12329;0537-6586002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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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8〕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建金〔2018〕45号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上调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在办事指南下载 | 是 | 无 | 无 |
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还应提供: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在办事指南下载 | 是 | 无 | 无 |
办理缴存比例下调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审批表》、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在办事指南下载 | 是 | 无 | 无 |
办理提前终止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固定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自行在办事指南下载 | 是 | 无 | 无 |
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固定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在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站办理业务时可提供电子身份证。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请单位提供材料要件 | 0个工作日 | 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办结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
解答 |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乘以2(单位、个人各一半)。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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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电话:0537-12329;0537-6586002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