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


基本编码:JN370800GJ371017006002
实施编码:1237080049395477623371017006002
事项版本:2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为民服务中心及城区各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办理业务回单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电话:0537-12329;0537-6586002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8〕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6〕7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缓缴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纸 | 其他 | 自行在办事指南下载 | 是 | 无 | 无 |
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结果类:A4纸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提供 | 是 | 无 | 无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结果类:A4格式 | 申请人自备 | 单位提供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材料 | 0个工作日 | 告知是否受理 |
办结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准予缓缴。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537-771050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 0537-677212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单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能够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吗? |
解答 | 可以。根据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北 窗口号为:B101-B104;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窗口号:B101、B102、B103、B104
电话:0537-12329;0537-6586002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