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1-034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发
成文日期 2021-07-0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政发〔2021〕16号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7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16〕27号)、《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办发〔2017〕45号)、《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0号)等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开展的需要。经研究,确定自2021年77日起,对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7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16〕27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对《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九条中的“和矿业集团”。

三、对《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对《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办发〔2017〕45号)作出修改:

1. 将第五条第十九项修改为“银保监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存款、理财信息,协调辖区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等信息”;

2. 删除第五条第二十项;

3.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五、对《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0号)作出修改:

(一)关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1.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组建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修改为“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

2. 第四条修改为“市审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四)执业行为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3. 第五条中的“应当从中介机构库中选取”,修改为“应当面向社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

4. 第七条中的“摇号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修改为“公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

5. 删除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关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1. 删除第一条中的“和《山东省审计厅聘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 第二章“专业人员库的组建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修改为“专业人员的选聘”;

3. 第四条中的“市审计局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组建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专业人员库(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库)。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需要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原则上从专业人员库中选取”,修改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需要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市审计局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应当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4. 第五条修改为:“聘用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5. 删除第八条中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专业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

6. 删除第十五条中的“从专业人员库中除名”。

【文字版】济政发〔2021〕16号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发〔2021〕16号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图文解读】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音频解读:《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