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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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司法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司发〔2017〕11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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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司法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司发〔2017〕11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司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综治办、编办、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 人社局,济宁高新区、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济宁经济开发区相应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司法局
济宁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 化解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规范发 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建设平安济宁、法治济宁工作中的 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 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司(2017)4号)和《中 共济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司法体 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7年工作重点改革工作 台账、重要改革事项台账和省级以上改革试点台账>的通知》 (济改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强化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1、 提高思想认识。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人民调解委 员会聘任、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面临着职业规范、身份中立、技能专业、选择优先等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势在必行。
2、 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专职人民调解 员队伍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定期 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指导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职责,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领导体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衔接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 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
3、培育发展队伍。各部门应严格依照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综(2014)96号)要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向社会征聘等方式,将一批专业知识水平高、事业责任心强、 岗位稳定性强的人员吸纳入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积极试点政府向人民调解员协会等有承担能力的社会组织打包购买专职人民调解服务的模式。按照中组部、中央政法委、 中央编办、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和人社部等十八部委《印 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11)25号)要求,推动纠纷调解类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发展职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培育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4、 完善组织网络。根据不同类型的调解组织,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组织的全覆盖。参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司 (2017)4号)标准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县(市、 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 调解委员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社 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5、 明确任务职责。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履行好《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4项职责任务的基础上,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建立并认真履行矛盾纠纷预防预警、排查调处化解等工作制度,掌握了解辖区社情动态,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调解化解意见;二是认真做好纠纷 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三是积极参加各项政治、业务培训,参加培训时间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四是完成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员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6、 严格选聘条件。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具备人民调解员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能熟练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熟悉了解儒家传统文化,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掌握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 对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不力、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选聘单位可以解聘专职人民调解员。
7、 强化管理培训。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培训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初任岗前培训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考勤、工作例 会、请示报告、登记统计、廉洁勤政制度,确保专职人民调 解员在岗在位履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专职人民调解员初任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三 、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
8、 列入财政预算。要按照《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 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司(2016)140号)、《济宁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 (2015)12 号)的要求,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渠道,将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费按属地原则列入县乡财政预算。
9、 建立评价机制。各级综治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将专 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标准, 制定考核细则,严格标准要求,加大考核力度,强化结果运 用,科学实施奖励。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 绩效考核工作,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等级评定、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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