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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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司法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司字〔2021〕12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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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司法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司字〔2021〕12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司法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司字〔2021〕12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政法委(政法办),各市直调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 案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山东省司法厅 下发了《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 案工作指导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全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济宁市司法局
2021年3月22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 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 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提高 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业、专 业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 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 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实事 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 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工作创新,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优势,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要求
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和标识的通知》(司基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鲁司〔2014〕141号)等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 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 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如:山东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行业性、专业性人 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 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由设立单位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实行全国统一规格和式样。
(四)人民调解组织的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规范使用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组织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
(五)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流程
(一)筹划。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等设立单位, 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拟订设立人民调解委 员会工作方案,以《关于申请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的函》 形式报请所在地区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实施。函的内容具体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 则、调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名单、经费保障、工作制度等情况。
(二)设立。设立单位按有关规定选举、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调解员,以方便群众和方便调解为目的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调解室内应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工作任务、调解流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工作纪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备案。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之日起 30日内,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表》(见附件 2),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区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所在地区的同级司法行政 机关可由本级或者指定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接收备案材料 后,向设立单位出具《关于同意XXXX(行业性、专业性)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的复函》(见附件1)。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综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法院。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管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在 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登录“山东智慧调解系统”,及时上传登记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信息资料,报送调解案件及人员选聘、业务培训、工作纪律、研讨交流、年度考核等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参加网络交流学习。
四、 加强工作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 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 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推动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 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要按照有关规定,把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推动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人民 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法院、公安、信 访等驻在单位,应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用房、办公用品、通讯设施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五、 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可采取先发展再逐步规范的措施, 循序渐进、依法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工作, 规范人民调解员选任、培训、考核及等级评定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印章、标牌、标识,规范调解文书和案卷管理,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等工作,不断推进本地区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附件:1.关于同意XXXX(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的复函
2.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表
3.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相关资料
参考目录
附件1
关于同意XXXX(行业性、专业性)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的复函
XXXX(申请备案单位名称):
XX(申请备案单位名称简称)《关于申请XXXX(行业性、 专业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 法规,XX(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简称)对XXXX(申请备案 单位名称)提交的XXXX(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调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组 成、经费保障、工作规则等进行了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经研究,同意XXXX(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XX (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简称)备案。希望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人民调解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开展好XXXX(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特此函复。
XXXX(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2: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表
附件3
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相关资料参考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3.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 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 号 )
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和标识的通知》(司基字〔2011〕9号)
5.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6.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鲁司〔2014〕141号)
7.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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