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4-09
发布机关: 济宁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宁教育局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教字〔2018〕4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教育局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4-09
发布机关: 济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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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宁教育局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教字〔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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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宁教育局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教字〔2018〕4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济宁教育局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教育局

2018年4月9日


济宁教育局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教育互联网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网络安全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济宁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济宁市政务微博、微信运营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是指济宁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网站、教育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论坛、即时通讯等。

第三条  本办法遵守“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和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网络管理

第四条  健全网络管理制度。要明确网管员1至3人,专门负责单位网络管理及运作维护,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第五条  统一网站标识。检查并落实网站统一标识,到当地机构编制部门依法完成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挂标工作。

第六条  规范网站域名使用。提升教育机构网站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教育行政部门开设的门户网站,要统一使用gov.cn政务专用域名。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建议使用edu.cn域名。

第七条  网站要统一建设管理。对于门户网站和二级网站,要加强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对网站进行统一防护,提升网站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审批制度。信息发布单位或部门要针对不同发布内容规定相应审核流程,微博、微信信息发布的审批、签发、上传、回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格落实“层层审核”“先批后发”等要求。发布、转发信息应当导向正确、事实准确、来源规范、合法合规、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定位。未经审核及单位分管领导签批的信息不得发布,重大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发布。

第九条  严格跟帖审核流程。对教育微博、微信、论坛、工作群等,要明确专人24小时监控,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置违法违规有害跟帖信息。

第十条  信息发布要以服务于教育教学为主,要遵守国家有关网络法律法规。发布范围: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政务工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点工程实施和进展情况;

(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点工程实施和进展情况;

(三)师生、家长和社会高度关注、具有较大影响的教育信息和热点问题;

(四)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有关工作和重要事

项;

(五)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严禁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散布、转发、传播、引用政治段子、领导人的笑话以及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与本单位身份、职能严重不符的个人化、情绪化、官僚化不当言论;

(十)涉及未经确认的敏感类新闻;

(十一)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网络及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层层成立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落实;要明确专人,负责单位网络安全。实行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网管员、舆论监控员备案制度、安全承诺制度、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对网络安全威胁的监测和管理运维, 建立完备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体系。提升物理环境、网络、主机、应用和数据各层面的安全防护能力,实现安全防护、监测预警、灾难恢复、安全认证等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全面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配合公安部门,定期进行等级测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点加强对二级(含)以上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

第十五条  发现网络上有非法信息时,网管员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特别紧急的,启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删除,同时向单位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二)未经批准,对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提取;

(三)论坛、帖吧、公众群等网络公共平台发布不当言论;

(四)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个人,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当事人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出现信息发布事故或网络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时关闭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教育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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