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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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教育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教字〔2021〕36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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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教育 |
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教育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教字〔2021〕36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教字〔2021〕3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经发局、财政分局:
为做好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济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
济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3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含功能区)认定,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严格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发展为普惠性幼儿园,优先在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二)园舍设置科学、合法,能够较好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幼儿园规模原则上3个班及以上,办园类别达到省级三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三)执行省、市、县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建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账目清楚。
(四)按规定配足配齐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职工,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办园行为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无“小学化”现象,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家长认可度高,社会信誉好。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每年组织一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各类人员的资格证、学历证、健康证、教职工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及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5)在园幼儿花名册;
(6)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承诺书。
(二)评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含功能区)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普惠性认定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审核、认定。
(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签订服务承诺。公示期无异议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办学承诺书》,明确其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公布和备案。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确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分别报送市教育、发改、财政部门,授予“**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四、财政补贴
第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为:不低于710元/生/年。
第七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按时足额将普惠性生均补助拨付到幼儿园。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育教育活动等方面支出。
五、支持发展
第九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各级政府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在分配财政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时,对县(市、区)按照办园条件、保教质量、普惠性学位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类别,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建省级一类幼儿园和省级示范幼儿园。
第十一条 采用“优质园+”办学模式,建立公办优质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结对帮扶机制,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第十二条 要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统一纳入市、县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市、县教育局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参加人数不少于培训总人数的30%。
第十三条 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成长机制,实行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双向交流任教,鼓励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积极参与职称评定。
第十四条 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建档立卡、享受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按照规定予以资助。
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协议服务期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服务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使用监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实行财务公开。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普惠性服务补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牌匾及公示收费标准,具体保教费标准以县级教育局与其签订的协议约定价为准。未经批准,在协议服务期内不得上调保教费。
第十八条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协议服务期第一年内不得退出,自愿退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应当在每学年末提出书面申请,经许可并公示后方可退出,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3年内不再接受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退出后,幼儿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教育局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或追回财政补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期限改正违规办园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师德,体罚、虐待幼儿现象的;
(三)办园投入严重不足,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的;
(四)不按照服务承诺,擅自提高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存在乱收费现象的;
(五)违规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套取、挪用财政生均普惠性服务补贴经费的;
(七)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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