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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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体育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济体人字〔2021〕1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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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体育 |
成文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体育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
发文字号: | 济体人字〔2021〕1号 |
有 效 性: | 0 |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优秀运动员
安置工作的意见
济体人字〔2021〕1号
各县(市、区)党委编办,政府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区、济宁经开区有关工作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稳定优秀运动员队伍,激励广大运动员刻苦训练、勇于争先、多拿奖牌,根据《山东省实施<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细则》(鲁体人字〔2009〕48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济发〔201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范围和条件
(一)安置范围
1、省下达的计划内需我市安置的省专业队退役优秀运动员。
2、获得山东省第23届、24届、25届运动会金牌的济宁籍退役优秀运动员。
(二)安置条件
1、年满18周岁;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4、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技能条件;
5、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曾受过刑事处罚、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现役军人、已被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退役优秀运动员,不适用该意见。
二、安置方式和程序
(一)事业单位招聘
1、省下达的计划内需我市安置的省专业队退役优秀运动员,由各县(市、区)按《山东省实施<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细则》(鲁体人字〔2009〕48号)等规定进行招聘。
2、获得山东省第23届、24届、25届运动会金牌的济宁籍退役优秀运动员,由输送县(市、区)每年开展一次事业单位招聘。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梳理年度符合招聘条件退役优秀运动员名单,于2月底前报市体育局审核,市体育局于3月底前反馈核定意见。
按照市体育局核定意见,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年度面向退役优秀运动员的招聘方案,招聘人数不低于当年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退役优秀运动员人数的50%,并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经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
3、对符合安置范围和安置条件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在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内,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择优聘用。
(二)企业安置
1、省下达的计划内需我市安置的省专业队退役优秀运动员,由各县(市、区)按《山东省实施<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细则》(鲁体人字〔2009〕48号)等规定进行安置。
获得山东省第23届、24届、25届运动会金牌的济宁籍退役运动员,由输送县(市、区)每年开展一次企业安置。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梳理年度符合安置条件退役优秀运动员名单,于2月底前报市体育局审核,市体育局于3月底前反馈核定意见。
2、按照市体育局核定意见,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有关企业,制定辖区内年度面向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安置方案,并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企业安置工作。
三、职责分工
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市、区)退役优秀运动员招聘计划制定和招聘实施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安置到县(市、区)教育系统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的招聘指导工作;市体育局负责退役优秀运动员名单核定及反馈工作;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有关企业,负责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有关要求
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要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严格安置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五、其他
1、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接收本市其他输送地退役优秀运动员的,经退役优秀运动员原输送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接收县(市、区)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后,可异地参加安置。
2、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因个人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被用人单位聘用后,逾期两个月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3、本意见由市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体育局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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